預售屋管理新制7/1明天上路 紅單轉讓走入歷史

發佈時間: 2021-07-09 18: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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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不動產交易資訊更加透明、即時、正確,並減少投機炒作,立法院去(109)年底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三法修正草案,日前,行政院公布定於今(110)年7月1日施行,新竹市政府表示,本次修法除將門牌、地號完整揭露外,更增加多項預售屋銷售市場的管理機制,相信施行後,將可有效減少炒作,讓不動產市場回歸正常機制。
 
地政處曾淑英處長表示,去(109)年下半年受到疫情趨緩,國外資金回流,股市多頭行情及半導體產業蓬勃等多重因素影響,不動產市場交易十分熱絡,但相對也衍生出排隊買屋等多重銷售亂象,所幸立法院迅速三讀通過了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修正草案,新增多項市場管理機制,相信在修正案施行後,可以讓真正有居住需求的人,安心的買到房。
 
曾淑英處長表示,對於預售屋銷售,除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廣告,目前已有法規明確規範外,其他均是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因資訊相對不透明,而容易使有心人可以藉機操作,衍生亂象,故而,本次修法以資訊即時、透明及正確為目標。
 銷售前應報請備查

成交資訊全面納管

申報登錄期限提前

強制代銷契約備查

書面紀載預約內容

禁止紅單轉售
日前,行政院公告修正條文將於今(110)年7月1日施行。
具體作法上,包括將:
(一)銷售前應報請備查
銷售前,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需向主觀機關申報備查;
(二)成交資訊全面納管
除委託代銷由代銷業申報登錄外,銷售預售屋者應辦理該成交資訊之申報登錄
(三)申報登錄期限提前
成交資訊,應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登錄
(四)強制代銷契約備查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日起30天內,應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五)書面紀載預約內容
收受訂金應以書面確立標的物及價金,不得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或定不利於買受人等事項
(六)禁止轉售預約單據
收受訂金之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予第三人


地政處表示,因應本次修正內政部陸續公布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申報書格式及填寫說明」等相關配套之作業辦法,未來,每個預售建案都應該遵守「先備查」、「銷售2要3不」以及「30日申報實價登錄」的銷售原則。
 
「先備查」是指預售建案於取得建照辦理銷售前,應先將基地坐落、建築執照、銷售戶數以及契約書條款等資料,向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備查,違反者,除處3-15萬元罰鍰並令停止銷售外,建案使用的契約,若有違反內政部規定,將另按已簽約戶(棟)處6-30萬元罰鍰。
 
「銷售2要3不」指的是簽約前預收的款項,要符合提供書面(紅單)、金額及標的明確等2要件,以及,賣方不得保留簽約同意權、不得不利買方約定與買受人不得轉售等3項禁止事項,若是違反,將依戶(棟)處15-100萬元罰鍰。
 
「30日申報實價登錄」,未來每一份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都須在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辦理實價登錄申報,逾期未申報或申報價格與面積不實,將按戶(棟)處3-15萬元罰鍰,經處罰2次仍未完成改正時,將加重處罰。
 
本次修法針對預售屋銷售新增等多項管制措施,同時亦大幅提高違反罰責,地政處提醒,新制即將上路,預售屋買賣雙方,務必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免遭受重罰。

本文摘錄至
地政處地價科